[20260206]翻墙罚50万 境外也追责 大号朝鲜版恶法拟出台
王全璋怒斥恶法。
2026年2月5日,在这一天,中国著名人权律师、“709大抓捕”幸存者王全璋,再次站在了捍卫法律与人权的最前线。针对中国公安部日前发布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王全璋公开发声,并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直指公安部“越权立法”,痛斥该草案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呼吁立即撤销。
剑指公权力 王全璋的法理反击
事情源于2026年1月31日,中国公安部悄悄发布的一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拟出台《网络犯罪防治法》。这份草案甫一问世,便因其严苛的管制条款和无限扩大的管辖权引发舆论哗然。
面对这一旨在打造“数字监狱”的新规,王全璋律师没有选择沉默。他在研读草案后,向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措辞严厉的建议书。王全璋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核心法理逻辑:
公安部无权立法:王全璋指出,根据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凡涉及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即制定法律),而不能由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安部通过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确立。
严重违宪:该草案试图通过行政手段赋予警方极大的裁量权,实质上绕过了司法程序,直接侵害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公安部此举属于典型的“越权”,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公然侵蚀。
王全璋强调,若任由执法机构自我授权、自我立法,中国将彻底沦为“警察国家”,法律将不再是保护公民的盾牌,而彻底沦为统治者的刀把子。
恶法细节曝光 全球追责与“数字连坐”
这份引发王全璋强烈反弹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被观察人士称为“反人类恶法”。其核心条款显示,中共当局正试图构建一套对内严防死守、对
外长臂管辖的全球监控体系:
草案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中国境内公民,还延伸至境外公民。这意味着,即便身处海外,若在网络上发表中共不认可的言论,也将面临法律追究。
严禁“数字隐身”:强调绝对的网络实名制。严禁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网际网络服务;严禁无正当理由持有非本人账号;严禁解封已被封禁的账号。
明确禁止切换虚拟网络定位功能(如VPN、改IP),任何变更需向当局报备。个人和组织若提供帮助他人获取被阻断境外信息的技术支持,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之前的“翻墙”上升为犯罪级别。
不仅封口 还要“封人”
境内人员:若传播官方不认可信息或损害所谓国家利益,将被实施边控(限制出境);境外人员/机构:若违反规定,将被冻结财产、限制在华投资,并面临禁止入境的制裁。
重罚机制个人最高可罚款50万元人民币及拘留15天;涉事机构最高罚款500万元并吊销执照;治理模式从“网信办行政”转向“公安部警务”。
人权组织“中国人权”分析指出,此法的抛出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国网际网络治理模式正从过去由网信办主导的“行政管理”模式,正式转向由公安部牵头的“警务主导”模式。
过去,删帖、封号多属于行政处罚;而新法一旦实施,翻墙、发帖、甚至持有境外账号都将直接与刑事犯罪挂钩,伴随而来的将是拘留、罚款和边控。这标志着中共对网际网络的管控从“防守”转向了“进攻”,意图消除所有不受控的“死角”。
社会各界的恐慌与愤怒
“国内上网越来越难,现在是连退路都要堵死。”北京网民乐明(化名)对媒体表示,该法案实际上是将原本口袋罪性质的“寻衅滋事”直接具象化为网络犯罪。
打击数字游民:许多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银行卡、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或远程工作的“数字游民”,将因“持有非本人账号”或“非法买卖境外卡”而面临牢狱之灾。
噤声知识界:乐明提到,像劳东燕等法学学者已不敢轻易发声。条款的模糊性让所有人自危,哪怕是不谈政治的科技博主,也可能因介绍技术工具而获罪。
“这是完全朝鲜化的前夜。”大陆律师杨天(化名)痛斥该法是“以法律之名行剥夺人权之实”。他指出,中共权贵虽然在经济上不敢完全回到毛时代,但在政治控制上已全面回归。因为无法物理上切断所有连结,所以要用严刑峻法恐吓每一个试图翻越防火墙的人。
前北京律师、独立学者赖建平则认为,中共意在将中国变成一个“大号朝鲜”,并全球追杀反共力量。这不仅是对中国人的威胁,也是对正常国家主权的挑战。加拿大等与中国签有警务合作协议的国家,恐将面临国内舆论的巨大反弹。
数字极权的图穷匕见
王全璋律师的“硬刚”,不仅是一次法律专业的抗辩,更是一次对良知的坚守。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防治法》推进的步伐,中共当局意图将“局域网”升级为“数字监狱”的野心已昭然若揭。
正如“中国人权”在声明中所警示的:这套法律试图将出境权变成可随意剥夺的行政特权,将虚假信息定义权作为跨境制裁的武器,并试图合法化对他国主权和全球网际网络自由的践踏。这不仅仅是中国内部的事务,更是对全球文明价值的一次严峻挑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附原文:
王全璋:撤销公安部《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公民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人研读后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十一条又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同时,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根据以上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该位阶的立法权限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作为国务院下设机构仅有制定规章的权限,并没有制定法律的权限。
《网络犯罪防治法》从形式上属于法律位阶的“法律” ,制定该层级法律的权限在于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从内容上来讲,该“法”涉及犯罪和处罚,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因此,公安部无权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该《意见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越俎代庖,侵害国家立法权的层级和权限设计,依据《立法法》公民建议权之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全璋
(开放征集签名中)
2026年2月5日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安部
附件: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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