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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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僧私越边境、非法获取境外思想资料并传播入境案
🧾 当代中共体制下的定性罪名如下: 1. 非法出境罪(违反《出入境管理法》) 唐僧未经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外交部、边境管理局批准,擅自越境出国(天竺),属严重违法行为。按现行法规,该行为可视为“非法出境、偷渡出国”。
🔹 罪名参考:《刑法》第322条 🔹 严重情节:组织他人出境(带了三个妖怪)
2. 勾结境外势力,接受境外宗教渗透内容 唐僧在境外接受“佛经”,属于未备案的境外宗教资料,未经审查引入中国,涉嫌接受境外宗教思想渗透。
🔹 可比照处理:《宗教事务条例》第27条、第36条 🔹 涉嫌罪名:利用境外宗教资料扰乱意识形态安全
3. 非法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罪 所谓“真经”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定,属非法出版物。传播给百姓,有严重传播危害。
🔹 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安全法》 🔹 对应罪名:《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4.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破坏法律实施罪 唐僧在传播真经过程中,宣扬神佛之力、因果轮回,鼓吹“九九八十一难皆为天意安排”,涉嫌宣扬封建迷信。
🔹 对应罪名:《刑法》第300条 🔹 参照处理:同类案件如民间自封“活佛”或气功大师
5. 扰乱公共秩序罪 & 非法组织罪 带着“妖族”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以“取经”为名,在多地活动(妖精聚集地),未经登记报备,构成非法组织、非法游行,并造成社会恐慌。
🔹 涉嫌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第290条
🔨 建议处置: 唐僧——主犯,建议从严处理、终身禁教、取消讲经资格;
孙悟空——曾有“暴力抗法”前科(大闹天宫),应收监再教育;
猪八戒——言语轻浮,行为不检,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沙和尚——表现温顺,但同样参与“组织活动”,属帮凶;
白龙马——未按动物防疫法登记,属非法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在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思想交流、宗教传播、越境活动都必须依法依规处置!
唐僧的行为,是典型的思想渗透+非法组织+封建迷信的复合型案件,应引起各级部门高度警惕。 对此类“披着文化外衣”的思想毒草,我们必须坚决铲除,严防其祸害人民群众思想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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